主題:在家教育法源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12條、第13條 最新修法日期:100年11月30日
(一)(二)條例第十三條: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 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施行細則第九條: 適齡國民依本條例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經核定暫緩入學或因其他原因 未能適時入學,於其原因消滅申請入學時,未滿十五歲者,得由學校以甄 試方式編入或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於適當年級就讀。 -- 好吧,我真的不知道在家教育神秘的法源在哪裡,所以還是不知道算不算是安置型態, 在實務上想必是算的,但是本題目命題想必是按法不按理,所以... 沒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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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教育、
在家教育法、
就學輔導委員會、
強迫入學、
未滿十五歲、
特殊教育、
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