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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在途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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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期間』乃程序法上用語,指訴訟(或相關爭議解決)程序當事人,不在法院(或爭議解決機關)所在地居住者,於計算法定期間(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時,所應扣除的期間者稱之。 《案例》 例如小王(住台中市)與小陳(住台中縣)兩造間因借款發生爭執,小王向台中地方法院對小陳提起返還借款之訴,結果小王獲勝訴判決,此時,小陳欲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規定,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該上訴期間即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所稱之法定期間。題中小陳既住在台中縣而不在法院所在地之台中市,小陳對該返還借款之訴的上訴期間二十日,依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自應扣除在途期間【三日】(參所附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意思就是說小陳有二十三天的時間可以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故所謂扣除不是真的扣掉喔!! 節錄自: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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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上訴期間、抗告期間上訴期間為二十日依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自應扣除在途期間【三日】小陳有二十三天的時間可以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故所謂扣除不是真的扣掉喔!!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法定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