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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地方制度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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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 第 16  條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  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  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  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  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享受之權。   五  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  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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