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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地方制度法第55條:直轄市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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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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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直轄市55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任期四年地方制度法對外代表該市由市民依法選舉由市長任命置副市長二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