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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55條:直轄市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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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地方制度法第55條:直轄市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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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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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直轄市
、
55
、
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
、
任期四年
、
地方制度法
、
對外代表該市
、
由市民依法選舉
、
由市長任命
、
置副市長二人
、
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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