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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地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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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制法 第 9 條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 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 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 11 條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 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並指定 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憲修 第 9 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 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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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九人任期三年無給職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