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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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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83年台上字第787號 案由摘要: 執行異議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04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036、1117、1176 頁最高法院八十一年至八十三年民事判例要旨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16 期 883-889 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963、1034、1089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48、388、450 條  ( 79.08.20 )  要旨: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法院如認先位之訴為無理由,而預備之訴為有理由時,就預備之訴固應為原告勝訴之判決,惟對於先位之訴,仍須於判決主文記載駁回該部分之訴之意旨。原告對於駁回其先位之訴之判決提起上訴,其效力應及於預備之訴,即預備之訴亦生移審之效力。第二審法院如認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應將第一審判決之全部 (包括預備之訴部分) 廢棄,依原告先位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否則將造成原告先位之訴及預備之訴均獲勝訴且併存之判決,與預備之訴之性質相違背。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48、388、450 條 (7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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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執行異議先位之訴訴之客觀預備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