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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報酬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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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 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21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6年2月21日 解釋爭點 國大正副議長得支給並兼任公職或業務?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八項規定,國民大會自第三屆國民大會起設議長、副議長,由國民大會代表互選之。國民大會議長對外代表國民大會,對內綜理會務,並於開會時主持會議,屬經常性之職位,與一般國民大會代表有異,自得由國庫支給固定報酬。至報酬之項目及額度,在合理限度內係屬立法機關之權限。是立法院通過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關於議長、副議長之歲費、公費及特別費部分,與憲法尚無牴觸。        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既為憲法上之國家機關,對外代表國民大會,且屬經常性之職位,復受有國庫依其身分、職務定期支給相當之報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併此敘明。 釋字第二九九號解釋,已明示中央民意代表之待遇或報酬,無論名稱為何,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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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立法委員報酬報酬之項目及額度報酬或待遇待遇應以法律定之次屆法律立法機關之權限與憲法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