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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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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了連結: 資料來源: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aartic90.aspx 所謂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所為之「境管」,係指檢察官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於該犯罪嫌疑人出境時,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並通知檢察官的意思。其本質上是公法上的行政處分。 然而,實在是不瞭解....看無... 7F 勝券在握 國二上 (2012/05/17 11:23):讚4人讚! (D)司法強制處分 而限制出境則係刑事訴訟法一一六條限制住居之其中一種手段,依刑訴法二二八條第四項,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時,得命限制住居。本質上是刑事訴訟法上的強制處分,故須合乎諸如形式要件的法律保留和實質要件的比例原則等。 資料來源: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aartic9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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