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名 稱 國籍法 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 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 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特任:大元帥(特級上將)元帥(五星上將)將官:大將(一級上將)>上將>中將>少將>准將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關鍵字:
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副委員長、
副委員長、委員、
各部政務次長、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
政務次長、
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
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
特任、特派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