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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外國法人之當事人能力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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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0年台上第 1898 號   要  旨: 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 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 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至其在臺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非所問 。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 (34.12.2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 (50年~51年) 第 421-42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98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910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六)第 8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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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非法人之團 體代表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外國法人有當事人能力管理人自有當事人能力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