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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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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   七、 本評鑑之評鑑方式,按各師資類科分別評定,並依評鑑項目分項認定,其評鑑結果分為下列三種,經各師資類科評鑑委員組成之實地訪評小組審議後,由評鑑委員組成之本評鑑認可審議委員會議決: (一) 通過:評鑑項目通過達四項以上,且無任何一項未通過。 (二) 有條件通過:評鑑項目僅有一項以下未通過。 (三) 未通過:評鑑項目未通過達二項以上。 各師資類科評鑑委員須接受評鑑專業之培訓及研習,始得參與評鑑工作。       八、 本部依大學評鑑辦法第八條規定,核定調整各校師資培育規模之方式如下: (一) 評為通過之師資類科:維持原核定師資培育名額。 (二) 評為有條件通過之師資類科:核減原核定師資培育名額之百分之三十。 (三) 評為未通過之師資類科:停止辦理。 本部就前項核定調整方式,視實際情況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得變更之。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668&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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