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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大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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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  條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第2  條 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第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 二 章 設立及類別 第4  條 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 (市) 立 (以下簡稱公立) 及私立。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 (市) 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部之縣 (市) ,核准大學附設專科部。大學得設立分校、分部。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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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大學法國立大學學術自由專科學校教育專科部授予學士以上學位教育部私立大學自治權高等教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