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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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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宣告命令牴觸憲法無效的可決人數為何? (A) 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B) 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 (C) 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方得通過 (D) 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解析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 (決議方式 )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 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重點整理 : [ 可分為三種態樣 ] 一、「解釋憲法」: 2∕3 ( 出席 ) → 2∕3 ( 同意 )。 二、「宣告命令牴觸憲法」: 2∕3( 出席 ) → 半數 ( 同意 )。 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半數( 出席 ) →半數(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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