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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水平向外6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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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修正日期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30 日   第 四 章 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廣告物及工程行為之審核及管理 第 9 條   起造人為其限建範圍內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拆除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 檢具建築法規定之文件及下列書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由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會商捷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發給之: 一、基地建築配置及平面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二、建築物地下開挖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圖上並應標 明與捷運設施之相關位置。 三、開挖支撐系統設計圖。 四、地基調查、試驗及分析報告。 五、開挖穩定性分析。 六、分級規範界線圖。 七、開挖施工對捷運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 八、監測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監測儀器配置、監測管理值及監測頻率等。 起造人進行前項第四款地基調查時,鑽探孔位於地下捷運設施外緣水平向 外六公尺範圍內者,應檢附鑽孔位置之平面圖與剖面圖先向捷運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同意鑽探。 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之文件,經捷運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提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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