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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大赦與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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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第四十條和赦免法規定,「大赦」和「特赦」均屬總統專屬的赦免權。   但我國行憲後未有總統行使大赦,因此為特別費或國務費案行使大赦的可能性很低。   大赦是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院議決後,再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執行。   大赦特別之處,依赦免法第二條規定,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若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如再犯不構成累犯。   簡言之,被大赦者,其罪(罪名)及刑(刑度)全部免除,依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偵查中案件,如特別費等案,將宣告不起訴處分,若施行大赦後才告發的案件,亦不起訴處分,至於審理中的特別費案,刑訴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將判決免訴,前科紀錄均歸零。   特赦則是總統對特定已受確定判決的刑事犯,免除執行刑罰。特赦的方式,是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     特赦效力比不上大赦,僅能免除特定罪犯刑的執行,也就是不用再接受處罰或坐牢,但罪行在法律上未消滅,如再犯,會視為累犯,這點與大赦不同,如白米炸彈犯楊儒門雖獲特赦,其罪行還在,只是特赦後不必再坐牢。   自由時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apr/26/today-fo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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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特赦效力比不上大赦僅能免除特定罪犯刑的執行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院議決後再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執行再犯,會視為累犯特別費或國務費案特赦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總統專屬的赦免權罪行在法律上未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