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大赦與特赦
根據憲法第四十條和赦免法規定,「大赦」和「特赦」均屬總統專屬的赦免權。 但我國行憲後未有總統行使大赦,因此為特別費或國務費案行使大赦的可能性很低。 大赦是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院議決後,再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執行。 大赦特別之處,依赦免法第二條規定,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若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如再犯不構成累犯。 簡言之,被大赦者,其罪(罪名)及刑(刑度)全部免除,依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偵查中案件,如特別費等案,將宣告不起訴處分,若施行大赦後才告發的案件,亦不起訴處分,至於審理中的特別費案,刑訴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將判決免訴,前科紀錄均歸零。 特赦則是總統對特定已受確定判決的刑事犯,免除執行刑罰。特赦的方式,是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 特赦效力比不上大赦,僅能免除特定罪犯刑的執行,也就是不用再接受處罰或坐牢,但罪行在法律上未消滅,如再犯,會視為累犯,這點與大赦不同,如白米炸彈犯楊儒門雖獲特赦,其罪行還在,只是特赦後不必再坐牢。 自由時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apr/26/today-fo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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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效力比不上大赦、
僅能免除特定罪犯刑的執行、
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院議決後、
再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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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
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
總統專屬的赦免權、
罪行在法律上未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