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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大赦與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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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與特赦 根據憲法第四十條和赦免法規定「大赦」和「特赦」均屬總統專屬的赦免權。但我國行憲後未有總統行使大赦因此為特別費或國務費案行使大赦的可能性很低。 大赦是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院議決後再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執行。 大赦特別之處依赦免法第二條規定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若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如再犯不構成累犯。 簡言之被大赦者其罪罪名及刑刑度全部免除依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偵查中案件如特別費等案將宣告不起訴處分若施行大赦後才告發的案件亦不起訴處分至於審理中的特別費案刑訴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將判決免訴前科紀錄均歸零。 特赦則是總統對特定已受確定判決的刑事犯免除執行刑罰。特赦的方式是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 特赦效力比不上大赦僅能免除特定罪犯刑的執行也就是不用再接受處罰或坐牢但罪行在法律上未消滅如再犯會視為累犯這點與大赦不同如白米炸彈犯楊儒門雖獲特赦其罪行還在只是特赦後不必再坐牢。 記者楊國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a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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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使罪行宣告無效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大赦如再犯不構成累犯特赦總統專屬罪名及刑刑度全部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