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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夫妻財產制-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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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1.06.13修正公布之第 805、805-1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101.12.13) 施行。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017 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第 1018 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0191203制定) 條文   聯合財產中,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妻之原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   聯合財產中,夫之原有財產及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之部分,為夫所有。   由妻之原有財產所生之孳息,其所有權歸屬於夫。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0191203制定) 條文   聯合財產,由夫管理,其管理費用由夫負擔。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47:1804289383:f:NO%3DE04513*%20OR%20NO%3DB04513$$10$$$NO-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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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夫妻財產制-各自所有婚前財產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