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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姓名使用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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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 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 【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 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 ,其中文姓氏,亦同。 第 2 條   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 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 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應取中文姓名,並得以原有外文姓 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姓名文字未使用第一項所定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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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次不予登記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應取中文姓名,並得以原有外文姓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文化慣俗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