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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委任、倉庫營業人、租賃與混藏寄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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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 528 條 (委任之定義)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   (B)   第 613 條 (倉庫營業人之定義) 稱倉庫營業人者,謂以受報酬而為他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   (C)     第 421 條 (租賃之定義)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 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D) 第 603-1 條 (混藏寄託) 寄託物為代替物,如未約定其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者,受寄人得經寄託人 同意,就其所受寄託之物與其自己或他寄託人同一種類、品質之寄託物混 合保管,各寄託人依其所寄託之數量與混合保管數量之比例,共有混合保 管物。 受寄人依前項規定為混合保管者,得以同一種類、品質、數量之混合保管 物返還於寄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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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代替物倉庫營業人委任混藏寄託租賃保管報酬而契約孳息寄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