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委任、委辦
委任為「行政程序法」15條第1項所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ㄧ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委託則包括「行政程序法」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ㄧ部分,委託不相關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及「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ㄧ部份,委託民間團或個人辦理」前者稱為職務委託,乃將機關權限交由不相隸屬之行政或個人辦哩,例如環保局將汽機車檢驗交由車行處理。 委辦則係「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是則委辦乃屬中央對地方,將原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 http://www.boch.gov.tw/boch/frontsite/cms/faqDetailViewAction.do?method=doViewFaqDetail&contentId=625&isAddHitRate=true&relationPk=625&tableName=content&iscancel=true&menuId=3603
關鍵字:
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
中央對地方、
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
委任、
委託民間團或個人辦理、
委辦、
權限之ㄧ部份、
權限之ㄧ部分、
職務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