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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委任與承攬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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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委任為無償契約,而有償為例外,茲舉以下委任契約與承攬契約為比較: 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所謂的有償就是有報酬,此乃第490條明文......給付『報酬』之契約,為有償契約。但看第528條的委任契約,並無明文必須給付報酬,所以是無償契約。(原則無償,但契約自由原則能例外有償:第  547  條 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  2.委任之內容「並不」限於法律行為,因為這裡所謂『處理事務』,並不一定是法律行為,例如:甲因出遠門數天而委任乙鄰居幫忙照顧甲之小狗,照顧甲小狗是事實行為。若是甲委任乙處理買賣甲所有之一筆土地,這就是法律行為(會有債權或物權行為)。   3.委任契約成立,「並不」必同時授與代理權: 第  531  條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委任處理之事物若有需為法律行為時,才有可能授與代理權。   4.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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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委任承攬無償契約處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