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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委員制與首長制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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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4F討論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定位於「委員制」 感謝5F指正 --> 根據5F提供網址,節錄如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6年來,運作的監理績效不如當初預期,讓全體金融業界或國人極度失望,績效不彰的原因甚多,諸如該會組織法架構,定位於「委員制」,而非採用「首長制」的運作機制,應是問題根源之一。   因為,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金管會組織法,規範其營運採用「委員制」,而非「首長制」,這是當初立法過程定位的失誤。 根據行政院金管會組織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每週定期召開一次委員會議;該會所屬銀行局、證期局、保險局、檢查局等業務單位,簽報首長裁決的案件,需全部提報該委員會議討論,由全體委員共同決議的模式,處理「複雜又棘手」的金融事務。   另依該會組織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金管會委員共有9人,設主委一人,及二位副主委,另有6位委員,則是聘任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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