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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婚姻自由與婚姻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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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制度性保障   ※婚姻關係與家庭生活的保障,在我國憲法中並未明文規範,惟由大法官歷來之釋憲實務觀察,已有多號解釋承認人民之婚姻自由與婚姻生活秩序,應受憲法保障,例如 ◎釋字第242號解釋,保障人民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合法婚姻關係,不因國家遭逢重大變故,反遭一般重婚禁止規定所影響 ◎釋字第362號解釋,承認人民有婚姻自由,並避免重婚禁止規定妨礙人民善意行使選擇配偶之權利 ◎釋字第552號解釋,雖進一步限制釋字第362號解釋僅適用於雙方善意且無過失之情形,但認為婚姻自由係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人民自由之基本觀點,並無不同,其具體內容至少包含婚姻擇偶之自由及共同生活秩序之保障 ◎釋字第554號解釋,則認為婚姻制度係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其核心係在使「一夫一妻」、「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隔得以實現與發展」,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釋字647號解釋,認為配偶間財產移轉負徵贈與稅,在於保障婚姻制度,夫妻共同生活財產難以區分。並任如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結合而主客觀上有類似伴侶之結合,因違背一夫一妻之制度,故不允許將贈與負稅徵之制度適用於此種伴侶關係,乃合理之差別待遇 (轉貼自http://tw.myblog.yahoo.com/lconlaw/article?mid=748&prev=749&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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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制度性保障婚姻婚姻自由與婚姻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