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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學校知悉學生遭遇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含學生目睹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含疑似事件),應依下列法律之規定立即通報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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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知悉學生遭遇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含學生目睹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含疑似事件),應依下列法律之規定立即通報相關單位: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1.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2.          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3.          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4.          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5.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正條文為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修正內容加註: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條文第八條規定,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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