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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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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重點         ㄧ、規範目的: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   二、學校訂定之程序: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經有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學生代表人數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1/5以上;於國民中小學,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1/10以上。   十、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三)維護校園安全。(四)維護教學秩序。   二十一、 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二十二、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十二)要求靜坐反省。(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二十六、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二十七、 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學校得設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業務承辦處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小組成員得包括學校各處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家長會代表、導師等。執行小組應定期開會,每學期應召開二次以上會議,規畫、執行及考核相關業務,並改進相關措施。 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問題類型之不同,以彈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如學習適應課程、生活輔導課程、體能或服務性課程、生涯輔導課程等),每週課程以五日為限,每日以七節以下為原則。 各校應視實際開設班別,設專責教師擔任導師工作,以每班一名為原則。   二十九、 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一) 各級學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學生自治幹部陪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檢查時,則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三十五、 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三十六、 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 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應於知悉事件24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113專線),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四十四、 申訴之提起 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錄音或作成紀錄。 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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