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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學生帶回管教以五天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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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http://www.taotc.org/xoops/modules/news/index.php?storytopic=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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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五日家訪少年輔導單位帶回管教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警察或司法機關高關懷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