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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學習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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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學習障礙,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其鑑定基準如下: 1. 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下。 2. 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3. 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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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動作協調學習輔導學習障礙推理智能注意理解知覺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