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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身心障礙學生編班人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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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安置身心障礙學生編班人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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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法令: 第 八 條 學校應按身心障礙學生學習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評估決定安置其就讀普通班之適當班級,並減少班級人數,其核算方式如下: 一、每班至多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三名。 二、每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一名,應減少該班學生數一名至三名;其屬嚴重情緒障礙、多重障礙或自閉症學生者,應減少該班學生數三名至五名。 前項第二款減列人數,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就學生特質及個別需要評估決定之。於辦理轉學招生時,並應優先控留名額,降低招收學生數。 所以班級人數一定會減少!!!!! 台北縣法令 一、依據教育部九十七年四月十日台國(四)字第0970046713 號函暨九十八年一月十 二日北教國字第0970987478 號函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分發入學轉學作業要點 辦理。 二、普通班(不含特教班、幼教班)編班計算基準: (一) 一百學年度起國中一年級新生普通班以三十二人編班,逐年降低一人,降至每 班三十人編班。 (二) 一百學年度國中二年級及三年級,為考量各校實際作業需求,以原班直升為原 則,若情節特殊需增班者,應檢附編班會議紀錄、身心障礙學生證件影本(若 無身心障礙學生免附)等資料,專案報局核准。 (三) 各年級普通班若有安置身心障礙學生,該年級編班時學生數為一般學生數與身 心障礙學生數二倍之總和(計算方式:學生數(C)= 一般學生數(A)+身心 障礙學生數二倍(2B));另該班酌減人數,請依「臺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就 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及輔導實施要點」第八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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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一、每班至多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三名。
、
嚴重情緒障礙
、
多重障礙
、
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就學生特質及個別需要評估決定之
、
每班至多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三名
、
第 八 條 學校應按身心障礙學生學習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評估決定安置其就讀普通班之適當班級,並減少班級人數,其核算方式
、
自閉症學生
、
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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