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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完全中學設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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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中學設立法規 (民國 89 年 09 月 25 日發布 ) 第 1 條 :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完全中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 3 條 : 完全中學含中等教育前、後二階段。前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後三年為高級中學教育階段。 第 4 條 : 完全中學學區劃分,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定之。 第 5 條 : 完全中學學生之入學資格與方式、修業年限、成績考查、畢業條件等事項,在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依國民教育法及 其相關規定辦理;在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 6 條 : 完全中學學生,在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其應修課程,依國民中學課程標準或綱要之規定;在高級中學教育階段, 其應修課程及學分,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 7 條 : 完全中學設備標準,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 8 條 : 完全中學為建立社區型中學特色,提供學生統整學習,得依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之規定辦理教育實驗。 第 9 條 : 完全中學採單一行政組織為原則,學校班級數以一年級至六年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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