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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官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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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那一項不符合韋伯 ( Weber ) 官僚制度 ( bureaucracy ) 的特徵? (A) 書面文件的講求 (B) 依循普遍的法則 (C) 考量回應性原則 (D) 永業取向的要求   ANS : (C)   ~解析 :   一、韋伯 ( Weber ) 在《經濟與社會》( Economy and Society ) 一書中提出,一個建構「完整」的「合法 - 理性」的「官僚制度」會特別凸顯「六項特點」: (一)「依法行政」原則 : 「行政人員」原則上有「固定」與「正式」的「職權範圍」,通常它們由「法規」及「法律」或「行政規章」加以「規定」,此又可分「三點」說明 : 1.「官僚體制」的「日常活動」,皆以「固定」的方式「分配」,作為「公務上」的「責任」。 2.「執行」這些「職責」所需的「權威」,乃以「穩定」的「方式」( in a stable way ) 配置,至於「相關」的「強制性手段」( coercive means ) ,無論是「物質的」、「宗教的」或「其他方式」,皆受制於「法令規定」。 3. 對於這些「職務」的「持續實行」,以及有關「權利」的「行使」,均有「條理」的「規定」。 (二)「層級節制」的「原則」( the principles of office hierarchy ) : 1.「權威」的「層級層次」,表示「上」、「下游」間「完整」的「命令系統」,「上級」因以「監督下級」,而「下級」以之對「上級」負責,「權力」得以「集中貫徹」,整個「層級系統」呈現 -「金字塔型」。 2.「金字塔」的「結構」既「有利」於「權力集中」,也利於「任務」的「分工」,就命令「由上而下」的「貫徹執行」而言,是「最有效」的「結構」。 (三)「現代公務」的「管理」是基於「書面」的「文件」( written documents ) 而來 : 1. 不論「文件」的「形式」是以「原始」或「草稿」的「方式」加以「保留」,這些「公文」的「處理」與「執行」,是辦公室人員「分內」的「主要工作」,而且這些「個別文件資料」經「執行」與「存檔」後,就「形成」了「檔案文獻」。 2. 在「私人企業」中,這些「檔案文獻」即為「慣稱」的「文書作業」。 (四)「專業化」: 「公務管理」,至少是所有「專業化」的「公務管理」( 此為「現代公務運用」之「特徵」) 通常「預設」著「完整」和「專業」的「訓練」,而且這將為現代政府「官員」和「企業主管」與「職員」應該「逐漸具備」的「條件」。 (五)「充分發展」的「公務機關」: 1. 履行「公務行為」需具備「完整」的「運作能力」。 2. 這是「行政機關」和「私人組織」長程發展的「結果」,若不如此,則「政府」的「事業」就變成「次要」的「活動」了。 (六)「公務處理」必須依循「普遍」的「法則」: 1. 除了他們「或多或少」具有「穩定性」與「涵蓋性」外,其且能「被學習」。 2.「擁有」這些「規則」的「知識」,代表「行政人員」學一種「特別」的「技能」,它「涉及」了「法律體系」,更「包括」了「行政」與「企業」的「管理」。   二、具體言之,韋伯 ( Weber ) 所「建構」的「合法 - 理性官僚制度」的「實施」,在「結構上」和「程序上」分別「呈現」以下之「特徵」: (一) 在「結構」方面的「特徵」為 : 1.「專業化」的「權限」、「職位」和「任務」: 此即 :「工作」的「分工」和「權威」的「分立」。 2.「層級節制」的「權威」: 藉以達成「協調專業化」的「活動」與「整合不同管轄權限」,尤其是「最理性」的「官僚設計」,「組織」的「領導」應由「單一」的「個人權威」為之。 3.「永業化」的「結構」( career  structure ) : 藉由「永業化」的「結構」讓「組織」的「成員」得以在「不同」的「專業」與「層級」間「流動」,甚至其「異動」或「升遷」是植基於「功績」或「年資」。 4.「持久性」的「官僚結構」: 不論「成員」的「來去」,其「官僚結構」應「維持不變」,俾使「社會」倚賴其「運作」,避免「社會」的「混亂」。 5.「官僚制度」是個「大型組織」: 任何「社會組織」在「規模上」都「無法」和其「相提並論」。   (二) 在「程序」方面的「特徵」為 : 1.「對事不對人」或「去人性化」( dehumanizing ) : 將「個人不理性」的「情緒因素」從「個人」的「績效」和「組織」的「整體」中加以「袪除」。 2.「形式主義」( formalistic ) : (1) 因為「官僚組織」並不倚賴「個人」而是倚賴「職位」,因此有關「結構」和「運作」的「種種」都應形諸「文字」的「呈現」; (2) 再者,「溝通」也應以「書面方式」為「主」; (3) 此外,「文書」應加「儲存」並使之成為「檔案」,唯對「檔案」之「接觸」需加以「限制」,乃因「文書檔案」經常是「權力」的「來源」。 3.「規則拘束」: (1)「官僚」的「運作」強調依「正式」的「規則」而「進行」,因此,「規則」不但須「書寫清楚」而且能被「學習」。 (2)「規則」除了「敘明正當」的「職務程序」和「確保運作」的「規律性」外,亦在確保「對事不對人」和支撐「層級節制」的「權威」。 4.「高度」的「紀律化」: 「官僚制度」的「規則」和「權威結構」不但「拘束」了「個別官僚」的「行為」,並對那些「逾越者」和「不服從者」加以「處罰」。   三、在韋伯 ( Weber ) 的心目中,這些「特徵」乃植基於「法規」。這些「法規」乃是在「擴大組織效率」的「前提下」,根據「技術知能」而「訂定」的,用以「規範」整個「組織」的「結構」和「運行」的「過程」。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韋伯 ( Weber ) 的「法規」甚重視「內容」及「素質」,和「封建制度」中純為「傳統約束」,未經「理性思考」的「法規」,大有「不同」。韋伯 ( Weber ) 的「法規」,是根據「知能」和「理性思慮」而得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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