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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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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之種類如何? (一)法律規定:當事人就定金之收受無特別的約定時: 1.證約定金:即定金之支付視為契約成立。 2.違約訂金:本契約不能履行,如由於付定金之一方違約所致者,則不得請求返還定金,如受定金之一方所致者,則應加倍返還定金。 (二)當事人訂定:當事人就定金之收受有特別約定者: 1.解約定金: (1)約定收受之定金,為保留解除本約之代價,雙方得拋棄定金或加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契約。  (2)須於相對人著手履行本約前,始得行使解除權,如已著手履行本約,即不得行使。 2.預約定金:(立約定金、猶豫定金): 係於本約成立前,交付定金,約定如付定金當事人拒不成立本約,則受定金當事人得沒收定金,如受定金當事人拒不成立本約,則應加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之性質如何? (一)從契約:定金之授受係為確保主契約之履行為目的之從契約。 (二)要物契約: 1.必須有定金之交付,始成立定金契約。 2.支票之交付,為代物清償,即不影響其為定金之效力,其本約亦應視為成立。 三、定金之效力如何? (一)本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分。 (二)本約不能履行時(即,給付不能時): 1.因可歸責於付定金之當事人者;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2.因可歸責於受定金之當事人者;應加倍返還定金。 3.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者: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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