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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家庭教育輔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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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授權於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訂定發布,為配合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修正本辦法之必要,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名稱修正:將本辦法及相關條文之名稱,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由「各級學校」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名稱及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十一條) 二、 增列「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配合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將重大違規學生或特殊行為學生通知對象及參加家庭教育的對象,增加「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 三、 對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二項之通知方式及通報主體予以補充,使之明確。(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 對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必要時」及「其他相關或機構」予以補充說明,使旨意明確。(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 對附表、課程名稱、重要概念及時數用語之修正:核心課程中「偏差行為與協助」,因偏差行為與性別平等事件不易為第一線工作人員所了解,特將「性別平等」納入;在重要概念中,相應增列性別平等之理念、教育資源及相關法律之認識。(修正條文第七條之附表)   此法正在修正中,詳請請見: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084/ch05/type3/gov40/num24/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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