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54條之不同(處遇計畫的對象)
~補充 (一) : 比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條與第54條之不同 : 第 41 條 法務部訂定應訂定並執行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之處遇計畫。 前項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之相關人員,應接受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及訓練。 第 54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 各款: 一、處遇計畫之評估標準。 二、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加害人處遇 計畫之執行機關(構)間之連繫及評估制度。 三、執行機關(構)之資格。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負責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推動、 發展、協調、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
關鍵字: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
家庭暴力罪、
保護令、
處遇計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