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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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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二) : ⊙專利法第2條 : 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 一、發明專利。 二、新型專利。 三、設計專利。→ [原條文是「新式樣」專利;現已改為「設計」專利喔 ! ~ 修改理由如下...... ] ※ 為「鼓勵產業創新研發」,「提升我國經濟實力」及「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智慧財產局」因應「全球化」趨勢影響,制定具有「國際性」之「專利制度」,對於「現行專利法」之施行情況研議各項修正議題,自95年起陸續召開多場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後,提出修正草案,並於100年11月29日完成三讀,於100年12月21日業經總統公布,行政院定自102年1月1日施行。 此次修正通過之《專利法》( 下稱《新專利法》)涉及多項制度之重大變革,特別是我國自33年5月29日制定《專利法》以來,《新專利法》將施行已久的「新式樣專利」變更名稱為「設計專利」,並開放關於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使用者圖形介面設計(Icons & GUI) ;成組物品設計之申請,並規劃「設計專利」制度的整體配套,且新增衍生「設計制度」,並「廢止聯合新式樣制度」。 對於尋求視覺創作保護的專利申請人而言,從現行專利法 的新式樣專利制度轉變到「設計專利」制度,並非僅是簡單更名而己,除了瞭解《新專利法》施行增加的法定保護標的外,專利申請策略亦必須隨之有新思維方能在「設計專利」制度的施行下獲得「最佳的保護模式」。 [ 資料來源 : 部分設計專利申請的新思維- 月旦法學知識庫 Lawdata 法學搜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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