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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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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管轄為行政訴訟法之規範內容。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專屬管轄): 「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選項A: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 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這裡係指「婚姻」, 並不包括「婚約」,因此並無法定專屬管轄之適用。 選項B:租賃關係的返還請求權,屬於民法「債權」篇,並非「物權」,故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條 第1項專屬管轄之規定。  選項C:「原告訴請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83條: 「收養 無效或撤銷收養,與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 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之規定。 選項D:題目中提到”占有”, ”占有”僅為對物之事實上管領能力之狀態,並非屬於民法「物權」編。 (舉例:張男在路邊擺攤,即為占有該地,而非物權中的所有權)。故民法第962條規定僅提到:「佔有人,其佔有被侵奪者,得請求反還其佔有物」,不具有專屬管轄之規定。P.S.民法所指的物權為: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共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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