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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少年事件處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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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並沒有指出胖虎的年紀,且因為本題有教育的意涵, 應以原刑法條文(假定胖虎已滿18歲)來說明判決的依據及程度。     2.未滿12歲的小孩其觸犯刑法,不罰。 此處的不罰不是指不處理或懲處,而是不以刑法論罪。 題幹提到的重傷害,是刑法上的罪名, 但未滿12歲的小孩犯了刑法上的罪,雖然不罰, 但仍會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來做判決依據, 看法官認為其嚴重程度程度,施以不同的保護處分。     此在2003年有個例子,一個小六畢業生,因為嫌阿嬤太囉嗦, 又看太多漫畫,以柯南內犯罪的模式把阿嬤給幹掉了。 但因為未滿12歲,所以只判決三年的感化教育(屬於保護管束)。     滿12未滿18歲的小孩,則是看其行為嚴重程度, 如果法官認為該小孩太誇張,就可能以刑法來論處罪責, 如果覺得情有可原,則會以保護處分來做懲處。 以上面的例子,殺死直系尊親屬是重罪,所以就會以刑法論處,但會減輕其刑。     刑法跟保護處分的差別就在於, 前者會留下紀錄,後者則在執行結束後滿三年,無不良表現即可刪除。 所以有些過去有過荒唐行為的青少年,很可能面臨在高中畢業後想選讀軍校時, 就會擔心自己過去的不良記錄受到影響。     另外,一般來說,保護處分最高論處三年感化教育, 加上刑法會留下紀錄,法官通常會衡量,這個小孩所犯的罪, 是否非得以刑法論處,而且最輕本刑通常會在三年以上。 低於三年不是不行,但幾乎會採取判處保護處分的處遇方式,以給小孩一個改過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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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保護處分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案例)感化教育未滿12歲滿12未滿18歲重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