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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少年事件處理法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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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敘述,何者正確? (A)「少年」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 ~正確。 (B)少年若因案件被裁定感化教育時,期限最長為4年 ~錯誤。 (C)少年管訓事件的處分包括訓誡、保護管束及有期徒刑 ~錯誤。 (D)針對少年的刑事案件原則上交由簡易法庭審理 ~錯誤。 ~解析 : (A)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敘述 →「少年」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 ~正確。 ANS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 ( 少年之範圍 ) 本法稱少年者,謂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 (B)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敘述 → 少年若因案件被裁定感化教育時,期限最長為4年 ~錯誤。 ANS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3條 ( 保護管束及感化教育之期間 ) 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均不得逾3年。 (C)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敘述 → 少年管訓事件的處分包括訓誡、保護管束及有期徒刑 ~最後的「有期徒刑」錯誤。 ANS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 ( 保護處分及禁戒治療之裁定  )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 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第29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情形準用之。 → 補充說明 : 「少年刑事案件」V.S.「少年保護案件」: (一)「少年刑事案件」→ 少年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須由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由法院判刑,為屬於「刑事處分」。 (二)「少年保護案件」→  犯罪情節輕微,由「少年法庭」交由「少年保護官」,對於少年實施 : 訓誡、交付保護管束、安置適當教養機構、入少年感化教育處所,實施感化教育。 ※註 :(「少年管訓事件」現改稱為「少年保護事件」)。 (D)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敘述 → 針對少年的刑事案件原則上交由簡易法庭審理 ~錯誤。 ANS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 條   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 (市) 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 法院。 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其職務 由地方法院原編制內人員兼任,依本法執行之。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 第 7 條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少年法庭庭長及法官、公 設輔佐人,除須具有一般之資格外,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 熱忱者充之。 前項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13 條   少年法院兼任處長或組長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 第十職等,其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高等法院少年法庭少年調查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 補充說明 :為了保護年輕識淺的少年,政府另外訂立了《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觸犯刑事法令的少年,並在法院內設置「少年法庭」,只要是與少年有關的案件,原則上都由「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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