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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少年虞犯的定義及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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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虞犯 所謂「少年虞犯」,係指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 ,而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者而言。因少年法庭處理少年犯罪事件,是對於已 發生犯罪行為的少年,予以處罰,屬治標性質,基於「預防重於治療」的原 則,對於按其行狀、性格足認有犯罪之虞的少年,將其列入處理對象,及時 袪除其犯罪危險性的存在,以防患於未然,對於少年和社會均有利,這就是 法律明定少年虞犯的理由。茲分別說明如次: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所謂「經常」,實務上是指在一年以內,查獲同一行為達二次以上的 情形而言。「犯罪習性之人」,是指犯罪學所謂的「常習犯」而言。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所謂「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得」,是指足以妨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場 所而言,例如酒家、茶室、妓院、舞廳、賭場、暗藏春色之咖啡廳、 具有賭博性質的彈子房和電動遊樂場等是。 三、 經常逃學逃家者 常見的少年犯,最初多有逃家、逃學的行為,故經常逃家、逃學, 顯然已有犯罪的徵兆,允宜加注意,予以防範。 四、 參加不良少年組織者 少年參加這種組織後,與不良分子朝夕相處,受其感染支配,早晚必淪 於犯罪。為其預防,故列入虞犯範圍,及時予以適當處理,以免愈陷愈 深,不能自拔。行政院為使誤入歧途參加不良幫派組織的青少年有自新 機會,曾於民國六十六年定頒有效防制青少年參加不良幫會組織方案, 規定對於不良幫會組織,嚴加取締。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所謂「刀械」,是指尖刀、扁鑽等足以供犯罪之用的械具而言。例如刀劍、 棍棒、飛輪、鐵鍊、鐵拳頭等。少年心性未定,血氣方剛,極易逞強鬥狠, 攜帶刀械,容易促成犯罪,經常攜帶,危險性尤甚,故必須予以禁止。 六.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者 少年正是求學階段,夜間宜在家進修學業,如果經常深夜不歸,顯見其行為 已有危險性,接近犯罪邊緣,自應早日防範。又違警亦為違反社會規範的行 為,少年違警成習,足見其漠視社會規範,一旦頑劣成性,遲早必淪於犯罪 ,故列入虞犯行為予以治療。 七.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之麻醉或迷幻物品者 依現行法規定,少年一旦有吸用或施打速賜康以外的麻醉品或迷幻物品 始屬虞犯,而不以經常為限。吸食或施打此等物品後,使人精神恍惚, 敗行喪德而不自知,容易陷於犯罪,且用久必有習慣性,終必愈陷愈深 ,無以自拔,為獲取金錢購買使用,亦多有以犯罪為手段者。少年使用 此類物品,致犯強姦、竊盜、搶奪、強盜等罪之案例,實務履見不鮮, 故亦將之列為虞犯事件   http://content.edu.tw/primary/society/ks_ck/new/sc6_5_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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