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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幕僚單位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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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幕僚單位的分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秘書室屬於技術性幕僚 (B) 法制室屬於報導性幕僚 (C) 總務處屬於輔助性幕僚 (D) 政風室屬於諮議性幕僚   ~解析 :   「幕僚 ( 單位 )」的「種類」( 分類 ) :   一、依「幕僚」在「職務工作」上的「貢獻」可分為 :   (一)「個人幕僚」: 1. 常為「專屬」-「首長個人」而「設置」。 2. 其所「協助」之「對象」只有「首長一人」。 3. 「個人幕僚」如 :「秘書」。   (二)「專門幕僚」: 1. 供「首長」及「各部門」來「參考應用」。 2.「專門幕僚」如 : (1)「人事」; (2)「主計」; (3)「法律」; (4)「會計」; (5)「總務」等。   二、依「幕僚」之「業務性質」可分為 :   (一)「一般性」的「幕僚機關」: 1.「一般性」的「幕僚人員」和「機關」: (1)「各部」的「常務次長」; (2)「各部」的「政務次長」; (3)「主任秘書」及「秘書室 ( 秘書處 )」。→ (A) 2.「美國各大機關」的「行政長」和「副行政長」亦當屬於「一般性」的「幕僚人員」 : 他們的「責任」和「功能」在經由「過濾」和「選擇」作用,替「首長」解決「瑣細」和「不重要」的「問題」。   (二)「輔助性」的「幕僚機關」: 1. 例如「各機關」中的 : (1)「總務處」;→ (C) (2)「人事處」; (3)「會計處」。 2. 「輔助性的幕僚機關」其「活動」乃在於 : (1)「輔助首長」; (2) 同時對各「實作機關」亦行使「若干控制」和「若干指揮」的「權力」; (3)「目的」→ 在「促進」其「業務部門」之「協調」與「合作」。 ※「人事人員」,其「性質」即屬於「輔助性」的「幕僚人員」。   (三)「技術性」的「幕僚機關」: 1.「技術性」的「幕僚機關」乃是為了「解決」某些「特殊問題」或「工作」而「存在」的。 2.「技術性」的「幕僚機關」,如「各機關」中的 : (1)「參事室」; (2)「法制室」;→ (B) (3)「技術室」; (4)「研究室」。 ※ 補充說明 :「參事」是指居於「僚屬 ( 幕僚 ) 地位」的「職官」。掌理所在機關「法案」、「命令」的「撰擬」與「審核」等「事務」。如「總統府」、「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院及「中央各部會」都設置「參事」。 3.「技術性」的「幕僚人員」乃是「專家」而非「通才」, 在「利用」其「特殊知識」、「特殊技能」與「特殊經驗」→「解決」某種「問題」或「改進工作」。   (四)「報導性」的「幕僚機關」: 1.「報導性」的「幕僚機關」如 :「各機關」中的 : (1)「統計處」; (2)「新聞處 ( 室 )」; (3)「發言人 ( 辦公 ) 室」; (4)「公共關室」等。 ※「總統府副秘書長」兼「總統府」之「發言人」,其「性質」即屬於「報導性」的「幕僚人員」。 2.「報導性」的「幕僚機關」其「作用」在 : (1)「搜集事實」與「資料」→ 加以「分析」與「整理」,以作為「首長決策」之「依據」與「參考」; (2) 並「溝通內外」,「宣達政令」,藉以「博致」其「信仰」與「合作」,故可稱之為「機關首長」之「耳目」及「喉舌」。   (五)「監督性」的「幕僚機關」: 1. 「監督性」的「幕僚機關」如「各機關」之 : (1)「督導 ( 察 ) 室」; (2)「政風室」;→ (D) (3)「視察室」; (4)「考核室」。 2.「監督性」的「幕僚機關」,其「作用」在於 : 「代替首長」→「考察」其「工作實況」,視其是否按照「原定」的「計劃標準」,「切實執行」,以為「督導考核」、「調整」之「依據」。 ※「政府機關」的「政風單位」,其「性質」即屬於「監督性」的「幕僚人員」。   (六)「諮議性」的「幕僚機關」: 1.「諮議性」的「幕僚機關」如 : (1)「顧問」; (2)「參議」。 2. 嚴格而言,不論哪種的「幕僚機關」都足備 ( 具備 )「首長諮詢」→ 此乃「幕僚機關」的「共同性質」。 ※ 故「實際上」很「少」有這種「諮議性」的「幕僚機關」【「專設機關」】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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