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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幫助犯與限制從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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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 一、其實,「幫助犯」以「現行法」而言就是「限制從屬理論」。至於,何謂「限制從屬」呢 ?「限制從屬」即是「構成要件」+「違法性」。 二、傳統的「三論法」: 「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在過去,「幫助犯」必須三個要件該當,始成立之。例如,甲幫助乙,即使乙「構成要件」及「違法性」都具備了,但最後發現乙才10歲,那甲的幫助根本不用論他。 三、惟民國95年修法後,「幫助犯」改成「限制從屬」。簡言之,「幫助犯」只要二個要件( 「構成要件」+「違法性」)該當即成立。以上例而言,甲幫助乙,乙之 「構成要件」、「違法性」都具備了,最後雖然發現乙才10歲,但甲的幫助仍然成立「幫助犯」,至於「減輕與否」則是後面「論罪」的事情。 四、關於「幫助犯」觀念正確與否之剖析 : (一)須有「正犯」存在→正確。 (二)「正犯」以「有責任能力人」為限,若幫助「無責任能力人」,則「正犯」不成罪(應不成立「幫助犯」→錯誤;因為上述這句話應該是民國95年修法之前的,而現在就算「被幫助者」為「無責任能力人」,「幫助者」也會被論以「幫助犯」喔 ! (三)須「正犯」實行且具違法性。至於「被幫助者」是否存在(有責性),皆不影響「幫助犯」之成立→正確;「限制從屬」即是如此。所謂「不影 響」就是「不論」。簡言之,「正犯」若「實行」且「違法」,「幫助犯」即成立,根本不用再看「正犯」是否「有責任能力」。例如,精神病患(甲)在路上隨意 打人、傷人某乙若出於「幫助」精神病患(甲)的想法,給予精神病患(甲)一把開山刀,就算事後精神病患(甲)因刑法第19條「不罰」,某乙也還是會被論以 「幫助犯」論罪,而不會因此而不罰喔 ! 五、結論,這句 : 「正犯以有責任能力人為限,若幫助<無責任能力人>,則正犯不犯罪(應不成立幫助犯)。」→可以刪除不看,因為這句是民國95年舊法時期的見解。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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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幫助犯正犯有責任能力人構成要件違法性限制從屬限制從屬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