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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地價之規定及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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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41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等有關規定,下列有關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規定,何者正確? (A)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之 (B)應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C)依據調查結果,估計宗地地價,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D)地價評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   平均地權條例 第14 條 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第1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市長或副市長、縣(市)長或副縣(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何謂規定地價? 係指按照法定程式,規定每筆土地之地價。政府在辦理第一次規定地價後,為使地價稅之課徵更為公平、合理,每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之)按地價漲跌重新辦理規定地價,稱為重新規定地價。 何謂公告地價? 係政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一月一日公告之地價,其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並據以課徵地價稅。 何謂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所申報的地價稱作申報地價。公告期間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申報的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者則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者,可以按照其申報的地價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 何謂公告土地現值? 係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之地價,以作為政府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徵收私有土地補償地價的依據。 何謂地價評議委員會?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評議土地現值、公告地價及市地重劃前後地價等相關事宜所設置的組織,共設委員十五人,會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並須有委員過半數出席才能開會;且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才能做成決議。 何謂地價區段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或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時,應按所蒐集的土地買賣交易資料將地價相近、位置相連或情況相同的土地劃在同一範圍內,此一範圍稱為地價區段。 ?何謂區段地價? 區段地價係以每個地價區段為單位,按該區段內所蒐集的土地買賣交易資料估計,並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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