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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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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釋字第 666 號 總之就是說罰娼不罰嫖,違憲。 參考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66 (D) 釋字第 649 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 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 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 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參考: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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