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幼兒廁所規定
第 13 條 盥洗室(含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含廁所),應設置於室內活動 室內,並設置冷、溫水盥洗設備等。 二、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盥洗室(含廁所)得設置於室內活動 室內;其採集中設置者,應避免位置偏僻、動線過長及通路無遮蔽。 三、每層樓至少設置一處教職員工使用之廁所;照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 兒之教保服務人員,其使用之廁所應併同幼兒盥洗室(含廁所)設置 。 四、設置清潔用具之清洗及儲藏空間。 五、兼具通風、排水、防滑、採光及防蟲等功能。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盥洗室(含廁所)之面積,不得納入室內活動室之面 積計算。
關鍵字:
廁所、
盥洗室、
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
教職員工使用之廁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