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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幼兒教育機關的領導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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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各項有關教育的法令及規範中,除了幼兒教育法第九條: 「幼兒園置園長一人,綜理園務,專任,得擔任本園教學」的規定之外,並無任何其他法條是專門針對幼兒園園長行政掌理職責做一明確規範。 至於在法權上也並無詳細規定,僅民間學者王靜珠(1980)在其論著中提到: 幼兒園園長、托兒所所長為幼兒教育機關的領導,應稟承主管機關之首長主持全園行政事宜,地位至為重要,其職責為: 1.  領導全體教職員,奉行教育法令。 2.  擬定園所工作計畫。 3.  擬定園所組織系統及各種規章。 4.  聘請教職員並分配其工作。 5.  規劃各種設備。 6.  編定課程大綱及保育要項。 7.  編制園所經費預算及決算。 8.  召開園務會議並執行其議決案。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2000)委託臺北市幼兒教育輔導團編印的幼稚園園務行政手冊,可將公立幼兒園園長的工作職責歸類為: 1.  擬定計畫:園務中長程計畫、年度行事計畫,各項活動計畫等 2.  參與會議:定期或不定期招開並主持園務會議、教學研討會、家長會及代表園 方出席各項會議  3.  預算編列與執行:預算編列、審核各項經費收支等  4.  視導教學:不定時巡視,瞭解各班教學,給予需要的協助,提供教學策略,並定期辦理教學觀摩或研討會分享教學經驗  5.  園區安全:建物、設備安全維修  6.  文書處理:公文簽辦、資料檔案建置等  7.  提供資訊:傳遞幼教新知,接受諮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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