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幼兒教育法規
幼稚教育法 第八條 (班級人數及教師之設置 )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九條 (園長職務 ) 幼稚園置園長一人,綜理園務,專任,得擔任本園教學。但學校、機關、團體附設之幼稚園園長,得由各該單位遴選合格人員兼任。 第十八條 (交通安全措施 ) 幼稚園兒童上、下學應實施導護,確保交通安全;其由幼稚園備車接送者,車輛應經交通監理單位檢定合格,嚴格限定乘車人數,並派員隨車照護。 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八條 幼稚園園舍以平房或樓房之地面層為限。但不敷使用時,在不影響兒童安全原則下,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依序利用同址第二層、第三層房屋。
關鍵字:
十五人以下者、
幼稚園、
幼稚園置園長一人、
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班級人數及教師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