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幼兒教育法規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幼稚教育法   第八條 (班級人數及教師之設置 )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九條 (園長職務 )     幼稚園置園長一人,綜理園務,專任,得擔任本園教學。但學校、機關、團體附設之幼稚園園長,得由各該單位遴選合格人員兼任。    第十八條 (交通安全措施 )     幼稚園兒童上、下學應實施導護,確保交通安全;其由幼稚園備車接送者,車輛應經交通監理單位檢定合格,嚴格限定乘車人數,並派員隨車照護。  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八條 幼稚園園舍以平房或樓房之地面層為限。但不敷使用時,在不影響兒童安全原則下,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依序利用同址第二層、第三層房屋。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十五人以下者幼稚園幼稚園置園長一人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班級人數及教師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