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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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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幼稚園園舍以平房或樓房之地面層為限,但不敷使用時,在不影響 兒童安全原則下,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以序利用原址第二   層、第三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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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影響不敷使用以平房或樓房之地面層為限利用原址第二幼稚園園舍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