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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廣告回信、新聞紙及雜誌-申請登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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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為A第一百零六條 寄件人對其所發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或刊在報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經回信人寄回時,代回信人交付郵資,並按件計付手續費者,為廣告回信。 廣告回信應先向當地郵局申請轉送所屬各等郵局申請登記;國際廣告回信業務另依萬國郵政公約規定辦理。 補充:第二十一條 新聞紙或雜誌申請交寄登記時,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下列資料及證件正本與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指定交寄之郵局,送交發行所在地郵局轉由所屬責任中心郵局辦理登記,核發交寄登記證。 一、 最近出刊之該刊物三份。  二、 公司、行號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 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書約定事項,由本公司另定之。 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刊物,得檢附第一項第一款刊物,填具申請書加蓋機關印信,申請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已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其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郵局申請變更登記。 新聞紙或雜誌之申請與管理,由本公司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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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刊物三份十日內向當地郵局申請回信人廣告回信新聞紙及雜誌送交發行所在地郵局轉由所屬責任中心郵局辦理登記,核發交寄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