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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強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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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N0030001&k1=%E6%9C%89%E5%8D%B1%E9%9A%AA%E3%80%81%E5%A0%85%E5%BC%B7%E9%AB%94&k2=&k3=&k4=&kwid=6031&cd=2012/11/27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月8日勞保2字第0970140691號令 核釋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證明文件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定高壓室內作業者:離職退保前依該標準第二十八條規定作成之紀錄等文件,且經雇主或投保單位蓋章證明。 二、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定潛水作業之工作者:離職退保前依該標準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職業潛水作業之資格、紀錄等文件,且經雇主或投保單位蓋章證明。   http://www.bli.gov.tw/sub.aspx?a=R5kZsOdAlXE%3D       http://luckydolphins.pixnet.net/blog/post/43137408-2011%E8%81%B7%E6%A5%AD%E6%BD%9B%E6%B0%B4--%E5%B7%A5%E4%BD%9C%E8%BF%91%E6%B3%81-%E5%86%AC%E5%AD%A3%E4%BD%9C%E6%A5%AD%E6%A6%82%E6%B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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