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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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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彈劾總統應由下列何機關審理之? (A)司法院大法官 (B)監察院 (C)國民大會 (D)立法院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 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 憲。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補充說明: 「彈劾」可分兩部分來說明: (一)<司法院大法官>的「彈劾」對象為: 1.總蓊; 2.副總統。 (二)<監察院>的「彈劾」對象為: 1.中央公務人員; 2.地方公務人員; 3.司法院人員; 4.考試院人員。 <監察院>不得「彈劾」的對象有: 總統、副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國大、立委、監委、議員(依大法官釋字第 14 號)。   ~~~最後,補充重要觀念: <罷免>和<彈劾>小心兩者勿混淆: 一、<罷免>:純粹是公務人員負政治責任,也就是原選區的選民可以行使罷免案使公務人員解職,不必法律理由。 二、<彈劾>:但是彈劾案是公務人員負的"法律責任" ,因此必須由<監察機關>提出,經過司法判決,才能夠剝奪其任公職的權利. 因此必須有法律上的理由。 由此,公務人員違法失職的時候,<人民>可以行使罷免權,使他下台,而<監察機關>也可以行使監察權交由司法機關(公懲會)審理使其下台; 但公務人員若無違法失職,僅是選民不滿意,亦可提出罷免案使其下台,但<監察院>無法提出彈劾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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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司法院大法官彈劾彈劾總統增修條文審理憲法法庭監察院監察院人員